媒体高度关注的“康京之战”有了新进展,一方面法院已经判决康达尔剥夺京基集团股东权利的决议无效;另一方面康达尔明知已败诉却不进行公告,依然在2016年6月20日再度拒绝京基临时提案。康达尔董事会如继续无视法律,不仅将面临侵权赔偿责任,还将面临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非法剥夺京基表决权的董事会决议被判决无效,康达尔未在法定披露期内公告
康达尔董事会在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自行认定京基集团收购违规,并决议剥夺京基集团享有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据报道,福田法院已判决康达尔剥夺京基集团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董事会决议无效。京基集团与康达尔均在2016年6月17日签收了该案判决书,但康达尔在法定的披露期间拒绝进行公告,并在已知败诉结果的情况下,又再次拒绝了京基集团的提案。
康达尔明知败诉竟再次拒绝京基临时提案,污蔑京基集团未回复深交所问询
2016年6月17日,京基集团再次向康达尔董事会提交了21项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就康达尔董事、监事实施的种种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并恶意侵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并重新选举康达尔董事、监事。
然而康达尔董事会在明知法院判决其以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为由剥夺京基集团股东权利的董事会决议违法且无效、董事会无权自行认定股东违规且不得擅自剥夺股东法定权利,仍于6月20日再次公告拒绝京基集团提案,而其理由竟然是京基集团信息披露违规,更在公告中不顾事实污蔑京基集团尚未就康达尔和深交所问询的内容进行回复等,公然藐视法院判决,继续违法剥夺京基的股东权利。
粗暴拒绝股东提案已有前科,深交所连续发函关注康达尔董事会拒绝京基集团临时提案以及康达尔隐瞒华超关联交易
京基集团在2016年6月12日就向康达尔董事会提交了三个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其中第一项议案直指康达尔在无图纸、无预算、无招标、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未取得项目土地情况下擅自签署金额高达239亿元的巨额施工合同,不仅施工单价达到市价三倍,而且还隐瞒了控股股东华超集团下属中外建公司参与项目的违规关联交易情形。第二、三项议案则直指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违法违规,要求改正。
然而,康达尔董事会却在没有具体法律和章程依据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14日公告拒绝接受京基集团提案,而其对关联交易的所谓澄清也矛盾重重。为此,深交所少见地在三天内连续向康达尔发出两份关注函(2016年6月14日、16日)进行公开质询,直指康达尔董事会违规拒绝京基集团提案以及关联交易澄清疑点及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内容违规,并要求康达尔分别在6月17日、20日前回复深交所。但经查询,康达尔却至今逾期未予回复。
若再不改正,康达尔董事会将不仅面临侵权赔偿责任,还将面临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
福田法院的判决和深交所的关注函已经表明司法和行政监管机关对京基集团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支持。但康达尔6月20日再次拒绝京基集团的临时提案,不仅属于继续无视并侵害京基集团股东权益,而且还是对法律以及监管权威性的藐视。
依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证监会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可以想象,康达尔董事会若再不改正其侵犯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为,将不仅在民事上面临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将受到监管机关处以责令改正,甚至是证券市场禁入等严厉行政处罚。对于康达尔不回复深交所关注函及其一再违法违规侵犯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为,我们相信,证监部门不会坐视不管,如康达尔一意孤行拒不改正,为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以及监管机关的权威,证监部门必将对康达尔及其董事会侵害股东合法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对拒绝改正的人员给予相应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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