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宣布,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延长3年执行。
当天两部门公布的《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三年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同样,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记者查询发现,高校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2015年底到期的现行优惠政策相同,但变化之处在于随着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原先享有的免征营业税变成了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表示,收到此通知后,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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