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26日电(记者王志、钱荣)济南市工商局近日收集了全市近300份装饰装修业经营者使用的格式合同,公布了五大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在提醒消费者注意的同时,将对这些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这五大类“霸王条款”分别为:一、免除经营者对提供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有装修合同规定,凡不是装修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选择装饰材料的权利,装修企业的强制搭售行为违反此规定。无论消费者从何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装修企业都应承担保修责任。
二、设定消费者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有装修合同规定,签单后如因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装修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从目前装饰行业的利润状况看,20%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一旦是消费者因自己原因违约,会无形加重消费者负担,造成不公平。
三、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装修合同规定,对于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根据《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有装修合同规定,消费者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但不得超过20%,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根据《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装饰公司以格式合同形式,使用固定文字不给消费者商量的机会,限制和排除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有装修合同规定,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余款;消费者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消费者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装饰公司的这种做法排除了消费者享有的验收权和保修权,装修企业不能在消费者不参加的情况下自己验收,更不能让消费者认可其验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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