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年多的“洞石之争”在近日尘埃完全落定,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裁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标志着东鹏与嘉俊公司长达四年之久的“洞石之争”以东鹏的完全获胜而告终。
最高院驳回嘉俊再审申请 4年洞石案东鹏完胜相关知识
最高院驳回嘉俊再审申请 4年洞石案东鹏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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