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4年维权历史回顾:
1)2006年12月19日,东鹏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立体空洞装饰陶瓷砖》(即洞石实用新型专利)。
2)2008年,东鹏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了国内建陶行业最大规模的一次产品知识产权维护活动,正式宣布对其拥有的专利产品“洞石”开展全面的法律维权行。
3)2008年11月13日和17日,嘉俊公司及佛山鹰牌公司分别针对洞石实用新型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4)2009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洞石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5)2010年11月5日,嘉俊公司针对洞石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6)2010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918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第483号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3991号决定。
7)2011年5月5日,专利复查委员会作出第170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判决书,决定宣告洞石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8)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13991号决定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918号行政判决撤销,洞石实用新型专利应为有效专利,并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东鹏公司与东莞鹰牌公司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9)2011年6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85号判决,嘉俊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洞石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赔偿东鹏公司20万元。
10)2011年6月21日,佛山鹰牌与东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就互相尊重知识产权方面达成一致协定。
11)2011年7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7号判决,嘉俊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洞石发明专利产品,并赔偿东鹏公司10万元。
12)2011年9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73号终审判决,驳回嘉俊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13)2011年10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第391号终审判决,驳回嘉俊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14)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俊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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