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犬业分会 (China National Kennel Club,CAAA,简称CNKC或犬会)是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繁育、饲养、爱犬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全犬种行业内联合组织。虐待、丢弃、食用犬者禁止加入。
第二条 犬会是中国畜牧业协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业务管理部门国家农业部。
第三条 犬会的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发布行业信息、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奖惩行业褒贬、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第四条 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工夫国际大厦A座902。
第五条 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国犬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犬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犬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负责纯种犬登记、血统认证、颁发相应血统证书。制定纯种犬登记计划,并组织施行;
(四)协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犬舍、宠物医院、美容院等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美容师、训犬师、牵犬师、检查员、兽医师等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六)组织纯种犬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定全国犬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行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各类、各级犬类比赛等;
(八)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适用用品、用具、信息、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等,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犬业组织加入国际组织;建立国际互访机制,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与国际接轨;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犬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 请求加入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犬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地区犬业及相关行业具有肯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犬饲养、管理、爱好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请求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境外人士入会需填写入会请求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犬会的活动;
(三)获得犬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对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犬会的决议;
(二)维护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犬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 1年不参加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犬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犬业消费、经营或管理人员以及爱犬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施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俱乐部、联络部、工作部、行业办公室以及内部办事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工作人员,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单犬种、各项运动俱乐部和地方联络部、工作部、行业办公室等内部办事机构,其设置标准、管理方法由秘书处制订,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工作人员和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犬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犬会的资产归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核准。
第三十五条 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检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 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犬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犬会终止后的盈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2009年8月 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已于2009年 月 日由协会秘书处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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