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联络部是指犬会在全国各地方区域内的唯一联络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必须接受犬会委托开展工作,由犬会在当地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负责。
第二条 联络部宗旨是在辖区内发挥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作用。
第三条 联络部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和推动区域内犬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区域内犬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犬会制定规划、计划等提供依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犬业知识,共建中国犬业信息网等有关媒体。
(三)受犬会委托发展会员,管理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对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四)受犬会委托制定辖区内的纯种犬登记计划,并组织施行,颁发相应血统证书;
(五)受犬会委托组织犬舍、宠物医院、美容院等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六)制定区域性犬业活动计划,并施行;举办辖区内各类、各级犬类比赛等地方性活动,组织辖区参加犬会举办或指定的活动;
(七)积极配合单犬种俱乐部和运动俱乐部的工作;
(八)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联络部的设置须经承办单位提出请求,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提出详细意见,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 请求联络部的条件和要求:
(一)请求承办联络部的条件
1、承办单位为犬会在当地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2、在本行业有肯定的影响力和较好的名誉;
3、必须有承办犬业展览或犬赛记录;
4、有办公地点和办公经费;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承办单位必须是代表辖区的犬业行业组织,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请求承办联络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承办联络部的请求书;
2、承办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及简介;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运用权证明;
4、承办的犬业展览或犬赛纪要、图片、录象等有关材料;
5、办公和活动经费来源;
6、拟推荐负责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联络部负责人由犬会秘书处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任命。秘书处负责对联络部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七条 联络部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诚信、敬业的原则,不得以联络部的名义参与会员的商业活动。
第八条 联络部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犬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犬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九条 联络部受犬会委托,承办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等,其收益,将按肯定比例留给承办单位和上缴犬会,作为犬业发展经费。
第十条 联络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消该联络部:
1、不按犬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2、连续四年未能在全国性犬赛中取得成绩的;
3、未经犬会批准,以犬会联络部名义开展活动的;
4、不组织当地会员参加犬会的活动,对犬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一条 犬会与承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划分。
第十二条 联络部的变更、撤消、合并须报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三条 联络部不设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帐户。其财务管理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组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专业活动,需向犬会提出请求,列入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方法由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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