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熟人介绍于98年6月买了一套小区的房子,当时主体已成尚未完工,因是熟人介绍,另当时正处经济危机,房产形式不好,开发商正需钱投入工程建设等等多方原因下,开发商同意以1700元每平方卖给我,先交房款10万元,开发商打了收据(因价格比市场价低,开发商说不方便显示单价,总房价也不显示,怕让别人看到,不利于他们卖房),收据上只显示收到哪栋楼几单元几号房。但于09年底我们发现开发商已将我们买的房子另外卖了一家,且已经装修完毕。后开发商同意给我们调房,但种种原因一直未落实到位。现已过两年,本小区有部分房已交钥匙。问题:1、这样的收据在法律有效吗?对买房人来说能证明那些问题?2、我们该怎样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如果让开发商调房,他们有义务按原来承诺的1700执行吗(有证人)?3、如索赔该索赔多少?对您的帮助深表感谢!
1、收据在法律有效买卖合同成立。2、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调房他们有义务按原来承诺的1700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开发商一房二卖你可以要求双倍归还房款或要求赔偿损失。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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