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购置一套二手房,因双方定下合同满五年后过户给我,于如今2011卖家反悔,要回房子,可根据当时双方定下的违约金是5万元,按现在的市价同样的房子我需要多花十几万才能买到同类型的房子,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能否要求法院执行过户?或者要求按市场差价增加赔偿?
08年的时候是没有产证(红本,商品房性质定位)的,如若是这样 那么合同都是不成立的 没有红本的房产 非商品性质 不准交易 合同不成立的基础上 那么违约与不违约都不存在了 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事务所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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