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开发商须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是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最基本的一项法律义务,开发商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具体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屋测绘证明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否则,你根本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此类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你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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