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成都彭州市天彭镇朋城远界的莫先生到彭州工商局天彭工商所投诉称,他于2011年12月28日在彭州市天彭镇某经营部(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预定一组价值6384元的整体衣柜,并缴纳了200元定金。2012年3月12日,他发现衣柜有2平方米的背板板材不是合同约定的板材,要求被投诉人按合同履行或者退款。
接此投诉后,天彭工商所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得知,由于背板板材很薄,在运输过程中容易损坏,而莫先生又急着安装好,于是被投诉人在未经莫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选用了另一种板材,两种板材的价格相差约250元/平方米。本文由城市猎房编辑整理,
调查人员认为,被投诉人在未经莫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价格较低的板材充当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较高的板材,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所指的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考虑到衣柜已经制作成功,重新更换板材需要更多的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按两种板材的价差加倍赔偿莫先生共计1000元,衣柜不再重新制作。
相关知识
衣柜非合同约定板材 商家加倍赔偿
定制衣柜未用消费者约定板材 经销商3倍赔偿
定制家具未用约定板材 经销商被判付三倍赔偿金
定制家具未用约定板材赔三倍
定制家具未用约定板材被判赔付三倍
新《建材买卖合同》遭受商家冷落
消费投诉:衣柜离墙空隙超出规定4厘米
红木家具遇真假辨识难题 急需相关标准约束
解析整体衣柜构成主要部分――板材的要求
花了两万八家具出猫腻 存质量问题且非原厂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