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7日讯(“焦点中国” 李云生 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
最高检与公安部将专项检查“另案处理”案件,这一专项行动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与拥护。但与此同时,2011年12月新疆昌吉自治州中级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以吴俊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判处吴俊柏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认定与“吴俊柏案”主要有染的卓志兴则宣布“另案处理”。
截止至今,“另案处理”已经变为“另案不理”,“另案处理”人员卓志兴仍然逍遥法外。
卓志兴是否符合另案处理条件?
事情要从最初说起,吴俊柏与同学卓志兴2003年聚首新疆,一起置下了乌鲁木齐天山医院等17家民营医院,年收益达数千万元。在吴俊柏发现卓志兴利用打理公司期间有侵占220万公款等嫌疑,并准备整顿公司事务时,卓则先下手为强,举报了吴涉黑。专案组深挖细查,发现了吴、卓两人涉黑的证据。
此案一审判决结果是吴俊柏被判20年,而卓志兴被告知“另案处理”。
而自2011年9月昌吉检察院宣称要对犯罪嫌疑人卓志兴“另案处理”算起,时至今日,八个月过去了,卓志兴实际上仍处于“另案不理”之中。
翻开卷宗,就可查到卓志兴近年来的在身之案――
2003年,天山医院装修时,卓志兴指使自己的保镖纪涛将包工头打伤。然而在专案组起诉书中却把这件事列为了吴俊柏涉嫌黑社会犯罪的证据,公安的刑事追诉中却没有列入卓志兴。昌吉州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卓志兴的名字加了进去,并在括号里注明要对其“另案处理”。
从法院的判决书中和所庭审的陈述的事实看:指使人到乌鲁木齐市五洲男科医院闹事,找媒体曝光,敲诈五洲男科医院等行为是卓志兴一手操盘。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却没有卓志兴的名字,案件被表述为“吴俊柏采取卑鄙手段通过王新推荐刑满释放人员李海东雇人以看病为由在医院制造事端”,也成了吴俊柏涉黑的依据。
吴俊柏被抓后,吴俊柏、柯东红等人的股权都被卓志兴用公证的形式转走。后来,本案的律师发现卓志兴转让股权中涉嫌私刻公章、伪造公证机关文件变更他人17家医院股权的犯罪。
这些公安部门或法院已经查明的卓志兴犯罪事实,对照这次最高检与公安部启动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检查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二是检查“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依法处理;三是检查对“另案处理”案件的法律监督是否到位。应当说,这些内容都点中了“另案处理”的要害。但如何能达到检查的目的,还得有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尤其得有迅速而有效的执法行动。
吴俊柏案中,“另案处理”卓志兴是否合法适当,这就要看吴的“黑老大”身份是否成立,若成立,卓志兴又是否同属于吴俊柏为老大的这个“黑恶组织”?还是卓志兴已另立门户,自为老大?如是“同一组织”,则理应同案处理,如卓志兴自成一派,则“另案处理”并无不当。那么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就是,卓志兴的“另案”为何还未被“处理”?调查是否还在进行?进行到了哪个阶段?由于对嫌疑人已经公开了要“另案处理”,相当于已“打草惊蛇”,那么有无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些疑点都成为舆论议论的焦点。也成为社会对这起案件产生了司法不公的评议。
犯罪嫌疑人如何强占亿万资产?
疑点摆在面前,但事实是卓志兴案至今还未走入正式的司法程序。既然已经查明犯罪事实,为何要“迟而不判”?这些疑问从此案专案组成立以来与卓志兴的“疑似配合”中可见。
由卷宗获知,公安专案组当初并不认为卓志兴需要“另案处理”。
卓志兴对吴俊柏的最初举报什么也没有查出来。按常理,此时,专案组已经明知卓志兴与吴俊柏有利害冲突,对其举报的真实性和意图应有所警觉,避免陷入误区。但卓志兴却在专案组接受询问时电话通知黑道人物恐吓吴俊柏,要“卸掉他大腿,做掉他的孩子”。恐吓电话引起吴俊柏极大的恐慌与愤怒,他在电话中咆哮:不仅要干掉卓志兴,还要干掉卓志兴的两个妹妹!
于是,吴俊柏“咆哮”录音成了他暴力犯罪的罪证。
后来,吴俊柏为提防被人“卸掉大腿,做掉他的孩子”,准备了刀具放在家中、车中和办公室里。这些刀具也都成了他涉黑的证据。
该案的16人都聘请了律师,律师们也多次提出要求会见嫌疑人,可专案组却加以搪塞,使律师无法介入。
没有律师介入,于是,专案组有了足够的时间去帮助在侦办案件中的有功人员卓志兴。亿豪公司的员工们记得:在刑拘亿豪公司吴俊柏、柯东红等人的第二天,公安专案组就有人陪着卓志兴接管了亿豪公司及下属的17家医院,并协助他将各医院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全部强行更换。
从专案组的《起诉意见书》中可知,2009年12月2日至2010年12月,亿豪公司原经理柯东红、副经理陈国强等人一直被专案组关押。但在卓志兴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有关手续中,却出现了2010年4月27日至5月25日,柯东红与卓志兴等人在一起开股东会,签转让协议书,交割股权等内容的材料。
检察公诉人在法庭上证实:股权转让给卓志兴时,柯东红、陈国强等人关押在看守所,是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看守所办理的股权转让公证。所以,卓志兴提交的股权转让公证书真实可信,程序合法。可是,最终,乌鲁木齐市公证处给吴俊柏律师发了公函,表示这些公证书是假冒的。
吴俊柏案的疑问
回到“吴俊柏案”来看,“吴俊柏涉黑案”案发是因为2005年的一次斗殴事件而其。
一审期间,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张智辉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刘志伟教授5名国内著名刑法专家就对昌吉检察院漏洞百出的起诉提出过质疑。一致认为吴俊柏案件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
在争议闽豪酒店故意杀人案时,专家们认为:2005年9月1日,吴俊柏与人在酒店四楼唱歌时,楼下发生了两分钟左右的斗殴,因受害者砸酒店打保安事发突然,双方打斗时间较短,吴俊柏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掌控四楼下的事情,吴俊柏“为谋取组织的强势地位”对史兆显等人的杀人行为不加制止的说法也就无从谈起,更无法证实“其间接故意与史兆显等人的直接故意相结合,造成了雷某的死亡”。
专家认为,“本案虽然能够认定史兆显三人之间存在共同犯罪行为,但难以认定该行为是有组织地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法院判处吴俊柏有期徒刑20年。引起争议的是,在昌吉中级法院的(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记录卓志兴诉吴俊柏的民事赔偿内容,也无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判决书中却出现了“被告人吴俊柏退赔侵占(卓志兴)资金1430万元”的判决。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也对吴俊柏案件存在的疑点上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实属民事纠纷股权争议引发出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而案件的另外一方仍逍遥法外。”
《工人日报》3月29日发表社论《“另案处理”不能变为“另案不理”》中指出:“另案处理”已成为个别司法人员和官员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瞒天过海的司法“黑洞”。有些案件虽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标明“另案处理”,但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涉案犯罪嫌疑人还借“另案处理”逃脱法律制裁。
无论吴俊柏案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司法机关能否对卓志兴的“另外处理”做出公正处理,此事能否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然而,不忽略个案,从小抓起,逐个清除“另案不理”的处理结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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