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60天完成家装任务。但在装修开工的十个月后,张小姐依旧未能住进新房,不得不延长在外租房的计划。她将家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装修款和利息,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经济损失。
家装公司辩解称,张小姐的合同是与第三者谢某所签,谢某借用公司名义签约施工,合同与公司无关。
法院不采信家装公司的说法,判决家装公司赔付张小姐租房部分的经济损失,合计3200元。
事件:
家庭装修十个月未完工
2009年11月24日,张小姐与某家装公司员工谢某签订一份《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家装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张小姐位于寮步香槟城市花园某公寓的装修工程。合同规定工程须从合同签订日起至2010年1月24日完成,合计60个工作日。合同价款为54000元。
到了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张小姐的新家依旧在施工中。一晃又过了八个月,张小姐厌倦了天天催工与等待的过程,加上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每天都在增加,她决定将家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同时家装公司须退还装修款和利息合计54980元,同时支付8个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误工费和车旅费等损失,合计约1万多元。
家装公司辩称,谢某并非公司员工,他借用公司的名义与资质承包了张小姐的装修工程。公司从未收到过张小姐的工程款,合同与己无关。
调查:
法院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谢某究竟是否家装公司员工,三方各执一词。
法院认为,张小姐提供的合同上不仅加盖了公章,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加上部分收据既有谢某签名又加盖了家装公司财务专用章。 法院认为,因此谢某借用公司名义之说难以令人信服。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家装公司赔付张小姐租房的经济损失,合计3200元。
律师提醒
1、消费者可主动要求在合同里增加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多数家装消费者都像张小姐一样,遭遇过家装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完工的问题。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指出,在家装行业里,消费者通过货比三家,在签订合同时足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为避免逾期完工造成的损失无人赔偿,消费者在签合同之前,可主动向家装公司提出,在合同里增加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要求。
2、确认签订合同的员工身份,认准公章
赵律师强调,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先确认员工身份,付款过程应在财务相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不要和家装公司员工进行私下交易,一切约定都应以书面协议为准。同时合同、收据和附加协议上,都应认准公章和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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