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日前发文,将我省原来的“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修改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建设费”,并对收费办法进行了规范。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其中第五项,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中的“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是指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工程,房产开发商委托城市供水公司代建,代建单位向开发商收取的代建费。代建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制定,计入建房成本及售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向消费者另行收取。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费政策与本新规定不符的,一律立即停止执行。(记者马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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