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1日,濮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民任某某,因窃电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7月17日,濮阳供电公司反窃电工作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濮阳市高新开发区某家属院进行检查,发现任某某窃电,证据确凿,于2012年7月1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拘留。公司反窃电人员与公安机关干警联合办案,历经侦查、取证,终将任某某提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515号起诉书,将任某某以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据了解,截目11月底,濮阳供电公司今年共处理窃电用户97起,移交司法机关3起,共计挽回经济损失100.84万元。
作者: 王存华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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