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瓷砖商家的行为属欺诈
沈阳一建材经销部明知瓷砖是沈阳产的而不是佛山产的,却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其行为构成了欺诈。3月11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经销部不但返还马女士购货款3492元,还要再赔一倍货款。
2012年11月26日,马女士在铁西区一家建材经销部看中了三款佛山产的瓷砖,花了3492元。但当她收到瓷砖后,却发现瓷砖包装箱上明显标明生产厂商是佛山某厂,而在不明显地方写着沈阳产。
马女士认为被经销部骗了,要求退货。建材经销部却坚持称,销售给马女士的瓷砖确实是由本地厂家生产,但佛山某厂委托该厂生产和销售,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经铁西区消协调解未果后,马女士将经销部业主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后再赔偿一倍货款,此外,赔偿其他各项损失2000元。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产品包装上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马女士购买的瓷砖生产商为本地,而瓷砖外包装箱上厂名为佛山某厂,该产品实际生产厂商与产品包装箱标明的厂商明显不符。此包装足以诱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佛山某厂生产。
马女士购买瓷砖时,经销部明知产品是沈阳生产,没有向消费者说明,也没有向其出具委托生产、销售手续,属于有意隐瞒,构成欺诈。沈阳公司虽取得佛山公司授权,也应在包装箱上明确标明授权单位、生产单位及厂址等内容。
法院支持了马女士返还货款,及赔偿一倍货款的赔偿要求。因这部分赔偿已经包含了对她所受损失的赔偿,因此其他2000元的赔偿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13种行为可认定商家欺诈
主审法官表示,只有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能获得双倍赔偿。对于商家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以下13种行为均属于欺诈: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官表示,消费者遇到欺诈时,最重要的是保存好购买商品的相关凭证。在购买大额商品时,尽量要求销售商将其承诺写在发票上,产地、材质、保修期限等,同时要切记,一定要让销售商在书写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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