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虽然是行政部门推动的,但更多是一个私法过程而不是行政过程,其主旨是促进房屋交易的便利。因为准确可信的不动产信息可增进交易安全,同时降低交易费用和减少纠纷,政府在其中只是起一个为信息准确性背书的作用。
它在客观上可能会便利政府对住房信息的掌握以防控和打击腐败,但这不应从一开始就成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统一登记本身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无条件查询他人住房拥有状况,查询不可能无视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保护。
不论何时何地,私域和公域必须严格划定界限,即使是出于反腐这样的高尚的目标,也不能轻易打破。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是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一些西方国家甚至是由非官方的社会中介组织来负责的。如果从一开始就把这项制度理解为政府对私人经济活动的管控和干涉,就会起到影响而不是便利交易的作用。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私域的信息的整合,而打击住房腐败是公域的政府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反腐不应过多地由私法领域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承担,因为这对它意味着不可承受之重,且有刺激行政部门扩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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