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天发布信息称,财政部等部门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同时还宣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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