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定明确,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专家指出,这是继去年底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通知,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及今年以来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通知,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之后,中央层面又对清理整治私人会所做出具体部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清理整治历史建筑、公园等的私人会所是中央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行动。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不乏仍有人在顶风作案,也会有“漏网之鱼”,此次发布十部门规定,是更好落实中央要求,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堵住监管死角的体现。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指出,以前中央综合文件对私人会所的定义、设立形式等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具体处置、执行中可能会遇到问题。
现在从主管部门角度制定更详细的规定,更便于执行操作,更好推动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
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区分情况处置?
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值得一提的是,十部门规定还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对此,刘剑文认为,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强化清理整治私人会所的监督管理,有助于更好约束行政权力,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从而更好推进反腐倡廉。
丁元竹指出,十部门要求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是推进政务公开的体现。
相关知识
历史建筑公园等严禁设私人会所 11月起执行
下月起历史建筑公园等严禁设私人会所
十部门发文:历史建筑公园内禁设私人会所
11月1日起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严禁设私人会所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住建部:历史建筑和公园内严禁设立私人会所
中央层面部署:公园古建禁设私人会所
天津:历史建筑物内禁设私人会所
11月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中设私人会所
下月起全面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等设私人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