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规定提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记者韩洁 何雨欣 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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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历史建筑公园等严禁设私人会所
11月1日起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严禁设私人会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严禁设私人会所 11月起执行
十部门发文:历史建筑公园内禁设私人会所
住建部:历史建筑和公园内严禁设立私人会所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中央层面部署:公园古建禁设私人会所
天津:历史建筑物内禁设私人会所
下月起全面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等设私人会所
历史建筑、公园等下月起禁设私人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