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阿婆将自己的女儿一家三口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安置的房屋和征收(拆迁)补偿款。
田阿婆住的房屋是其本人单位分的公房,承租人是田阿婆。女儿一家三口也曾搬进来住过一阵。之后,女儿和女婿在外面自己出钱买了商品房,搬出了这套公房。后来,这套公房遇征收,田阿婆作为老党员,第一批就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可女儿知道田阿婆签订后非常生气,认为田阿婆没有和自己商量就擅自签订了协议。为了阻挠征收的进行,一家三口还住到了被征收的房屋里。
征收单位知道这一情况后,就停止向田阿婆发放征收补偿款和提供征收安置房屋,告知田阿婆说是因为家里有纠纷,导致田阿婆没有交付房屋,所以只能等田阿婆交付房屋后再发放征收补偿款和提供安置房屋。这就是田阿婆起诉女儿一家三口的原因。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田阿婆的女儿一家三口提出她们的户口都在这套被征收房屋处的,属于同住人,都是安置对象,拆迁没有经过她们同意,征收单位与田阿婆所签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而且所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只有四分之一是田阿婆的,剩余四分之三都是女儿一家三口的。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主体之一是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田阿婆,这是租用公房凭证中列明的,被告以协议未经她们同意而无效的辩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被告田阿婆女儿一家三口所提出的她们一家三口都是安置对象,故田阿婆只能得四分之一的征收(拆迁)利益也是与法相悖的。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解答明确,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拆迁时,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田阿婆的女婿因在他处有过单位的福利分房,故不属于同住人,不是安置对象,不应取得补偿利益。
上述上海市高院的解答还规定,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本案中,田阿婆的外孙女还未出生,故该房屋的来源与田阿婆的外孙女无关。综上所述,田阿婆取得的征收利益不应只是被告认为的四分之一。
经过庭审,最终被告也选择接受了我方的观点,本案以母女两人握手言和调解结案付出。考虑到田阿婆年事已高,疾病缠身,我们免去了田阿婆2万元的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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