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房屋售价4500每平,2010年9月30日交房.合同关于违约事项的规定为,如果开发商违约,支付合同金额10%作为违约金.交房前夕,房产开发商以政府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借口,要求购房者按7500每平价格补交购房款,否则,将收回房屋另行销售.我于2009年9月办理了按揭贷款,已按4500每平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请问:1、如果不补交房款,开发商有权将房屋收回另行销售吗?2、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仅需支付10%的违约金吗?3、当时购房价4500元每平,可以在附近买到同等大小的房屋,到2010年,该地区房价升到大约9000多元一平方,这部分投资收益本该属于购房者,但开发商的违约,造成购房者的损失,这部分损失购房者自已承担吗?4、购房者如何做才对自已有利呢?
1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2如果造成损害更高,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增加违约金,3要求违约方承担,4起诉解决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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