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可追溯到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的包产到户,从那时起我国农村经历三个阶段完成了农村经营体制的根本性转变:由集体劳动到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由包工到包产;由包产到包干到户,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农村集体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中央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期一般确定应在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中央政策是建立在各地土地承包的实践基础上的,从1993年到1997年,各地第一轮承包相继到期,中央及时提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此后,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即第二轮承包。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针对第二轮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苏州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始于198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从1998年开始向后延长30年。农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意义上的土地承包在全国而言,也是指大致相同时期的第一轮承包和第二轮承包,当然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下也不断发生过局部性、个别的家庭联产承包意义上的土地承发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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