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你俩均符合当时成本价购集资房的条件,尽管房产证购房三年后办理,但作为你们,当时已经分别履行了购房的义务,产权归属其实已经发生转移分别属于你俩。单位现在的异议是没有道理的。
由于成本价购买集资房,单位多与购房职工签有协议,对产权、转让等作特别约定。如果你们没有违约,单位也应严格履约。协议中没有婚前婚后集资房的相关限制条款,单位应认定这种不违规不违约的既成事实。
严格说来,各自已经分别成交的房屋买卖,单位如果因为职工成婚成家要求补交市场差价,是一种反悔的表现,有违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经济合同法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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