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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保险条款---保险期限

https://m.biud.com.cn 2011年04月26日16:32 家居装修知识网  

保险期限(PeriodInsurance)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间的起讫规定。也可以叫保险有效期(DurationofInsurance)。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各个国家的保险条款中有不同的提法,也有不同的组织方法。但是从其规定的实际内容来看,大致分为"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船条款"等。其他规定尽管叫法不尽相同,内容不一定按上边的四个条款那样来分,但其实质并没有太大差别,现在,就将这四个条款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
"仓至仓"条款简称W/W。它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在仓库中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障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例如,棉纱100件从上海出口到新加坡,于6月1日海轮抵达新加坡港口开始卸货,该100件棉纱是在6月3日卸完的,但卸在码头货棚中并没有运往收货人仓库,那么保险责任到8月2日即告终止。当然,如果在8月2日前这批棉纱运到了收货人仓库,则不论哪一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也就终止。事实上,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地)的情况并不像上边所述的那样简单。责任的终止,应按照不同情况加以规定。
1.保险单上所载的目的地就是卸货港,收货人提货后,运到他自己的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果,收货人提货后,并不运往自己的仓库,而是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者是分散转运,保险责任从这个时候起即行终止。
2.保险单上所载的目的地不在卸货港,而是在内陆某地,经收货人或其代表将货提取后运到内陆某地,当货物进入内陆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保险单上所载目的地是内陆,保险货物从海轮卸离后运往内陆目的地时,并没有直接运往收货人的仓库,而是在中途,先放在某一个仓库然后将整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者是分成几批运往几个地方,包括其中有一部分仍运往保险单原来载明的目的地。保险责任在到达分配地后,这个时候全部终止,包括那部分运往原保险目的地的货物。
以上三种情况,都要受保险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上述各种情况所说的保险责任终止之前,如果达到货物卸离海轮60天的期限,那么保险责任先行终止。
二、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CoverClause)
扩展责任条款是对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产生的船只绕道、延迟、被迫卸货以及转运等,保险公司对此仍继续负责。此外,对船东或租船人根据运输契约或租船合同所赋予的权力改变航程,保险也继续有效。
上述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在1963年以前的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是将它们分别作为两项独自条文出现的:1963年的条款则将这两项条款合并起来,以运输条款的名称放在货物险条款中。
三、航程终止条款(TerminationofAdventureClause)
这一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运输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截止期以前先告终止,保险继续有效。负责期限直到保险货物在这些卸载的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时为止。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终止应以先发生的为准。如果在上述60天的期限以内,或者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保险货物仍旧运到原来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者运到其他目的地,保险期限的终止,依旧按照运输条款的规定办理。保险公司对发生这些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并不中止保险责任,原来的保险继续有效。当然,被保险人在获悉这些情况时,应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认为有需要,可以加收保险费。四、驳运条款(Craft&CClause)
海上运输的货物有两种装卸情况:一种是海轮靠停码头;直接从码头上将货物装上或卸下;另一种是海轮停泊在海面的浮筒旁,用驳船将货物装上去或卸到驳船上。这种驳船在驳运过程中会发生损失,而驳船又非保单上写明的海轮。通过这一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对驳运过程中保险货物的损失,也予负责。负责的范围,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承保险别办理。这一条款中还规定每一条驳船均作为单独的保险,而且并不因为被保险人同驳船方有任何免责的协议而影响被保险人对保险的权利。单独保险的含义是指驳船上承运的货物虽然从整个保险单所保的货物来看是一个部分,不是单独的,但是将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整体来考虑。例如,一张保险单承保了1200包水泥,保的是平安险,分装四条驳船驳往海轮,每艘驳船装300包,其中一条驳船在驳运过程中,遭遇恶劣气候,300包水泥全部损失。如果作为一张保险单的一部分来对待,那么没有达到所保货物的全损,保险公司不予负责,现在将它作为单独的保险来处理,则已经达到驳船驳运货物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予以负责。驳船驳运货物并不像海轮承运人那样有提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往往根据不同港口的不同驳运公司的规定来办理,这中间有不少豁免驳船方责任的协议。对此,保险公司并不因此而提出异议认为这影响了自己的利益,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受到任何损害。
以上所述的四种条款基本上将保险期限的起讫和在起讫期间所可能产生的非正常情况都加以明确规定。应当说明,现在国际上的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多不是以上述四种条款的形式出现。如伦敦协会1982年1月1日新的货物险条款是以"运输条款"和"运输契约终止条款"的形式出现。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以"责任起讫"的条文加以规定。但是,其基本上都没有脱离上边四种条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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