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将自住房性质明确为共有产权。
一面是带有着商品性质的住宅,而另一面则是带有保障性质的共有产权,当自住型商品住房遇上政策保障时,产权该如何共有?
按照北京副市长陈刚对共有产权自住房的解释,“自住房的价格会比市场低30%,甚至50%。比如一个人只有100多万元,200万元,虽然当地的市场房价需要两三百万元,但他也能买房。差的那一部分钱怎么办,就是实行共有产权,你先买,政府给予支持,你自己先住,如果再上市,首先政府优先收购,或者是根据共有产权比例把政府那部分收益拿走。这样没买到的人也不亏,买到的人也不得利”。经过这一番解释,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看似简单明了,不过依然存在一些不甚确定的因素。
首先,产权划分依据是什么?
按照自住型商品房最初的构想,政府低价出让地块,购房者进行申请摇号购买,并不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如今变更为共有产权,则涉及到产权划分的问题,政府所占的部分产权究竟是土地出让过程中让渡的部分收益,还是在购房者购房时,再度进行的优惠?把这个问题理顺,划分依据的难题就迎刃而解。
其次,共有产权比例究竟如何划分?
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表示北京今后将加快发展自住型商品住房。按照这份文件规定,自住型商品房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但有些自住房价格比周围市场价格低30%以上,甚至是50%,按照陈刚设想,政府让渡出的这部分收益就是政府在房产中所占的产权比例,应根据不同地段进行不同比例划分。从已出让的地块来看,即便周围房价已达4万/平,但自住房的最高售价规定不高于2.2万/平。
对于楼市而言,高价亟需治理,而政策的稳定与连贯,则是达成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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