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六安市消费者潘先生从市区一家具店购买了一套某品牌家具,共花费2800元,包括1个茶几和1个电视柜。潘先生在家具店看茶几和电视柜样品时,按照自己家的装修风格,选购了白色的茶几和电视柜。但是等家具送到家,潘先生发现茶几和电视柜颜色不是白色,而是米黄色,遂要求商家退货。双方协商无果,潘先生来到六安市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查看潘先生提供的商品销售订单,上面没有注明家具的颜色,只标注了家具的型号。工作人员陪同消费者来到家具店,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商家负责人表示,在交易时,潘先生始终没有询问过样品的颜色,送到他家的家具和当初他看的样品完全一致,都是米黄色。现在消费者却说家具颜色不符,要求退货,无法接受。潘先生认为是家具店的灯光误导了自己,家具在灯光的作用下产生了色差,让自己误以为茶几和电视柜是白色的,经销商在销售时没有告诉自己这套家具的真实颜色。
工作人员向商家负责人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经销商意识到自己在订货合同中未明确标注家具颜色存在一定失误,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经市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潘先生补上1720元差价为其更换另一套茶几和电视柜。潘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灯光照射,商品颜色存误解引发的纠纷。六安市消保委提醒:家具店、服饰店、鲜肉店等里面的商品在灯光的照射下,可能显示出与实际颜色、光泽不同的情况。经营者应尽到告知义务,主动提醒消费者注意,并在订单或票据上标注清楚。消费者在购物时对商品的颜色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判断,以免购买后发现存在与自己选购不符的情况,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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